浙江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4 17:26 浏览次数:2297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省成品油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和《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加强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现将《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六节 替代燃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车用替代燃料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应符合其质量标准。车用替代燃料尚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车用替代燃料,其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或优于现行车用汽油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GB 17930)要求;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车用替代燃料,其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或优于现行车用柴油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GB 19147)要求。销售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替代燃料的经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须向消费者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种类和标号、所替代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的具体标号、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和使用。
第四十条 拟开展车用替代燃料零售试点的地市,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相关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车用替代燃料零售企业可向试点地区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准入后才可销售。车用替代燃料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车用替代燃料试点、推广区域以外地区销售车用替代燃料。
车用替代燃料的零售网点建设应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本细则规定纳入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
第七节 成品油零售站外加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在固定加油站无法覆盖、确有用油需求且安全条件可控的特殊场所,经市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才可开展站外加注业务。站外加注对象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需有明确的工期和封闭管理区域);
(二)大型企业、大型港口、机场、物流园区、矿山内部等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三)消防、防汛等政府部门指定用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四)农机作业用油保障。
不得在公共道路、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无固定场所的区域进行站外加注。